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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转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建筑设计图集》为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批准《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设计图集》为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工程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由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设计图集》已经通过专家审查,现批准为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图集统一编号为DJBT50-173,图集号渝23J05。 该标准设计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16日
2023-06-24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部2023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部2023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厅函〔2023〕124号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5月1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推动新征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一、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一)开展相关研究,加快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出台。研究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开展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机制研究。   (二)完成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基础上完成编制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进一步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推进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中的规范性和引领性作用。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标准和信用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做好与相关规定的衔接。推动建立燃气、建筑工程质量等重点领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符合行业特征的评价标准。探索研究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二、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四)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数据基础与系统功能调研。从链接通畅、数据可信、运行有效、安全可靠等方面调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信用管理数据基础与现有系统功能,了解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信用平台建设过程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构建打通部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信用数据归集、共享的路径与方案。   (五)持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归集、共享功能。适时选取部分省、市、县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归集、共享试点工作。   (六)逐步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继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等领域已有监管平台的信用数据统筹,逐步形成标准统一、互通共享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推动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提升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信用信息的归集效率,推动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与部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归集与共享。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和公开。明确信用信息归集的权责划分,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规范信用信息的认定和修复,持续提高数据质量。   三、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七)持续提升信用体系优化营商环境能力。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用好信用手段,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   (八)继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任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继续做好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工作。研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联合惩戒信息等数据共享、信用修复和信用数据应用方案。   (九)推进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体能力。依法依规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路径,研究推广惠民便企信用产品。发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作用,统筹推进缴存企业融资增信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优化信用信息服务,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保险、担保等领域的应用,探索通过与信息使用方联合建模等方式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信用自律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记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督促会员企业守信合法经营、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   四、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十一)推进建立基于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强化信用赋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创新质量监管方式,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提升监管效能的有关部署,积极探索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规范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十二)积极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有关部署,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探索建立燃气、建筑工程质量等重点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   (十三)利用新技术成果提高智慧监管能力。加强信用数据共享,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信用风险隐患,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大兴调查研究。善于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调查研究,不断提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   (十五)加强智库建设。加快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智库建设,吸收高校、科研院所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专家,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政策研究和创新应用提供智力支持。   (十六)注重总结宣传。在2022年征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秀案例的基础上,梳理总结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在改善营商环境、惠民便企、提升监管效能、构建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和社会文化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支持新闻媒体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氛围。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6-24
[转发]关于2023年重庆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告

[转发]关于2023年重庆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告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2019〕338号)精神和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重庆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渝人考〔2023〕15号)的要求,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报考人员可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sbj.cq.gov.cn)-“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重庆市资格考试入口”进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时间:4月10日9:00至4月20日17:00; (二)网上缴费时间:4月10日9:00至4月21日17:00。
2023-04-07
中心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座谈会召开

中心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座谈会召开

努力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实现更大作为
2023-02-20
(转发)关于重庆考区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经济(初、中级)和一级造价工程师3项职业资格考试补考安排的通告

(转发)关于重庆考区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经济(初、中级)和一级造价工程师3项职业资格考试补考安排的通告

(转发)关于重庆考区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经济(初、中级) 和一级造价工程师3项职业资格考试补考安排的通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等5项职业资格考试补考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14号)精神,为做好重庆考区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和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等3项职业资格考试补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考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转发)关于重庆考区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经济(初、中级) 和一级造价工程师3项职业资格考试补考安排的通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等5项职业资格考试补考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14号)精神,为做好重庆考区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和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等3项职业资格考试补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考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转发)关于重庆考区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经济(初、中级) 和一级造价工程师3项职业资格考试补考安排的通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等5项职业资格考试补考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14号)精神,为做好重庆考区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和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等3项职业资格考试补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考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转发)关于重庆考区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经济(初、中级) 和一级造价工程师3项职业资格考试补考安排的通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等5项职业资格考试补考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14号)精神,为做好重庆考区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和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等3项职业资格考试补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考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一)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3月25日 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客观题 14:00—  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客观题 3月26日 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客观题 14:00—18: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10个专业) 主、客观题 (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 批次 考试时间 科目 试题题型 1 4月8日 上午 08:30—10:00 经济基础知识 客观题 10:40—12:10 专业知识和实务 客观题 2 4月8日 下午 14:00—15:30 经济基础知识 客观题 16:10—17:40 专业知识和实务 客观题    (各专业具体考试批次、时间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    (三)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4月22日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客观题 14:00-16:30 建设工程计价 客观题 4月23日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4个专业) 客观题 14:00-18: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4个专业) 主观题     以上3项考试补考考场均在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二、不参加补考网上确认     已在重庆考区报名缴费但决定不参加补考的报考人员须于2月11日至2月16日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的“网报平台”进行“不参加补考网上确认”。网上确认后,将无法修改、撤回,由我中心办理退费工作。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一年,相关信息可在后续年度考试报名时查看。网上确认程序见附件。     三、参加补考人员安排     已在重庆考区报名缴费且决定参加补考的人员无需进行网上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视同参加补考。补考人员取得的考试成绩按照2022年度考试成绩进行滚动管理。     四、准考证打印    (一)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3月20日至3月24日;    (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打印准考证时间:4月3日至4月7日;    (三)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4月17日至4月21日。     报考人员可于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     五、成绩发布    (一)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发布时间:6月底前;    (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成绩发布时间:6月7日前;    (三)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发布时间:7月下旬。     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成绩及合格标准查询。     六、其他事项     其他考试事项及要求仍按《关于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告》、《关于202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告》和《关于2022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办理。          附件:不参加补考网上确认程序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2023年2月6日 附件: 不参加补考网上确认程序     一、决定不参加补考的报考人员,访问中国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进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     二、使用网上报名账号登录系统,选择相应考试项目。     三、进入“不参加补考确认”界面,仔细阅读相关提示内容,选择“不参加考试”按钮进行确认。     四、完成确认后,系统显示界面如下:     五、再次登录系统,通过左侧菜单进入“不参加补考确认”栏目,核实确认状态。     注意:1. 报考人员网上确认后,无法修改、撤回。            2. 参加补考的报考人员无须进行网上确认。
2023-02-20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核发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6月29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将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上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政策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劳务备案、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从2023年1月1日起,受理企业上述资质申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2月5日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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